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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叶涛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54号罪犯叶涛,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3)镜刑初字第00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叶涛不服,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芜中刑终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叶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叶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涛��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刑终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炎峰审判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