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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76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陈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身份证号不详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增全负担。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