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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余雪琴、季军强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雪琴,季军强,胡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雪琴,女,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季军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胡伟强,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余雪琴与季军强、胡伟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季军强、胡伟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季军强、胡伟强下落进行调查,除对被执行人季军强名下银行的存款6600元予以扣划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季军强、胡伟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胡伟强的去向。执行中,被执行人季军强经传唤��庭,履行部分案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在2018年5月底前将本案所有案款履行完毕。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胡伟强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3件,申请执行总标的约48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特17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94550元及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后续利息、执行费1318元;现已执行到位案款19600元。本院已将被二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余雪琴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季军强、胡伟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