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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增荣与曹丽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荣,曹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6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增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曹丽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增荣与被执行人曹丽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丽鹏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丽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太阳路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