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边立疆、广东华侨海外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边立疆,广东华侨海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66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边立疆,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华侨海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号主楼****房。法定代表人:边立疆,经理。再审申请人边立疆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华侨海外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华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8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边立疆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于边立疆提交的《股东证明》、《设立公司行政办公室》可以推翻华侨公司有关“边立疆借保管公章便利伪造《欠款确认书》的主张”。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质证、认证错误。该证据可作为再审申请的新证据。《欠款确认书》不是边立疆伪造,二审处理不当。涉案《司法鉴定意见》虚假,审判程序违法,剥夺边立疆辩护权利。华侨公司代理律师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诉讼结果应为无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边立疆坚称落款日期为2006年8月10日的《欠款确认书》系由华侨公司盖章后由股东潘来志交付,边立疆并据此向华侨公司主张权利。经二审法院委托鉴定,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送检的《欠款确认书》上的华侨公司印文是在2012年之后盖印形成。二审诉讼中,边立疆对涉案鉴定程序并无异议,但对鉴定方法等提出质疑。鉴定机构对于边立疆提出的质疑予以书面函复,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据此,二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不支持边立疆提出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边立疆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边立疆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边立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琴审判员 郑捷夫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