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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奚志远、盛浩民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奚志远,盛浩民,陈苏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樊震宙,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天舒、徐涵彧,江苏吴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奚志远,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盛浩民,男,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陈苏源,男,1956年5月31日生,证件号码HA9061934,香港人,住苏州市吴中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奚志远、盛浩民、陈苏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奚志远、盛浩民、陈苏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苏州吴中支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奚志远、盛浩民、陈苏源给付74972536元及相应利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7497253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42373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奚志远、盛浩民、陈苏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证券管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奚志远、盛浩民、陈苏源目前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跃    辉代理审判员 赵强代理审判员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文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