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成珍与郑从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珍,郑从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2765号原告:何成珍,女,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美,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从侠,女,55岁左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何成珍与被告郑从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何成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所欠种子款21000元。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2月、3月郑从侠从我处购买花生、玉米种子,共21000元,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成珍的丈夫余有学做为经营者,经营种子等产品,并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40323600059797。何成珍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成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维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