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民初23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罗甘兰与黄雪芬、赵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甘兰,黄雪芬,赵清华,黄培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351号之二原告:罗甘兰,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雪芬,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赵清华,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萌,住杭州市上城区,系杭州尚雅服饰有限公司推荐。被告:黄培萌,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罗甘兰与被告黄雪芬、赵清华、黄培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罗甘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甘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甘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罗甘兰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傅广平人民陪审员  王治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翁琳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