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春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春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保3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何春威,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山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何春威一案,现已保全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保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宾华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