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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5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5764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顾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顾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5764号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718号。负责人:黄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哲诚,该公司员工。被告:顾艳,女,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顾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