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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国春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春,刘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春,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被执行人刘庆军,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地区潢川县。本院在执行宋国春与刘庆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庆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军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