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国春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春,刘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春,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被执行人刘庆军,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地区潢川县。本院在执行宋国春与刘庆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庆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军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