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5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963号被执行人陈伟,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陈伟盗窃罪一案,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15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陈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根据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移交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19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15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