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民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民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某,民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人,甘州区宏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现住张掖市。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提供了新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建银审判员  岳小芸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远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