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9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召星与冯玉敏、陈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召星,冯玉敏,陈玉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9280号原告:杨召星,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明,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玉敏,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陈玉枝,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召星诉被告冯玉敏、陈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召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召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召星撤回对被告冯玉敏、陈玉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杨召星承担。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