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民初9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召星与冯玉敏、陈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召星,冯玉敏,陈玉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9280号原告:杨召星,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明,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玉敏,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陈玉枝,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召星诉被告冯玉敏、陈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召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召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召星撤回对被告冯玉敏、陈玉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杨召星承担。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