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某某、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翟某某,蒋某,邓某,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193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女,193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蒋某,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邓某,男,200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邓某,女,201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法定代理人:蒋某,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系邓某的母亲)。被执行人: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申请执行人邓某某、邓某、蒋某、邓某、翟某某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