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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国宏与杨升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宏,杨升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2101号原告:王国宏,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书坤,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升级,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王国宏与被告杨升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书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升级因其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间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年息6%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从苏州市赶到杭州市,找到好友陈恩权,并由其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当时考虑大家都是好朋友,既然朋友有求,必须帮忙,当时就同意借给被告现金50000元,被告当即写出借条一张,交给原告,并口头承诺借期一年,月息1角。原告向本院举交借条原件1张拟证明其主张。被告杨升级未答辩,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31日,被告经陈恩权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被告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现因双方失去联系,原告索款无着,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有原告举交的被告所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求,因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该诉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怠于行使抗辩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升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王国宏借款50000元。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升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承友审 判 员  孙治国人民陪审员  罗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培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