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官垌镇文明村委会竹根塘村民小组与浦北县官垌镇粮油贸易中心、覃宏梅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官垌镇文明村委会竹根塘村民小组,浦北县官垌镇粮油贸易中心,覃宏梅,许绍珍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693号原告:浦北县官垌镇文明村委会竹根塘村民小组。负责人:罗宗盛,村民小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宗树,浦北县村民。被告:浦北县官垌镇粮油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陆树访,经理。被告:覃宏梅,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南宁市。被告:许绍珍,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南宁市。本院受理原告浦北县官垌镇文明村委会竹根塘村民小组诉被告浦北县官垌镇粮油贸易中心、覃宏梅、许绍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浦北县官垌镇文明村委会竹根塘村民小组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北县官垌镇文明村委会竹根塘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官垌镇文明村委会竹根塘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浦北县官垌镇文明村委会竹根塘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宾子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