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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凤琴与被执行人李志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凤琴,李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安凤琴。被执行人李志勇。安凤琴与李志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3)资法民一初字第1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志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凤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志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凤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志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凤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