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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乐翔龙与杨发龙、刘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翔龙,杨发龙,刘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乐翔龙,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朱河镇。被执行人:杨发龙,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朱河镇。被执行人:刘建红,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乐翔龙与杨发龙、刘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鄂1023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平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