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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邹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797号原告邹某,女,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夏某,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邹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和好,故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决定由原告邹某承担。审 判 员 汪文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邹超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