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勇建、曹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勇建,曹勋,商丘莫干山门业有限公司,汝阳县升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勇建,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勋,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商丘莫干山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原审被告:汝阳县升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刘店镇邢坪村。上诉人宋勇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4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宋勇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书,系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发生争议选择法院管辖条款上诉人根本就不知道,被上诉人也没有予以示明,因此属于无效条款;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该案由转款发生地即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贷纠纷,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第六条明确载明:“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向其住所地管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原审裁定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