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1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先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先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11刑初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先峰,男,1965年4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武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先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先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G×××××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省道306线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铁厂村往武陵源区公路局方向行驶至省道306线454公里350米处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1发生碰撞,造成李某1受伤倒地,被送往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月12日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许先峰给李某1亲属赔偿经济损失293650元,并取得了李某1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先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2、刘某、李某3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张家界市维民司法鉴定所张维民司鉴所(2017)病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二公交认字(2016)第000171号、第00017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害人李某1亲属李某2出具的收条、刑事谅解书以及许先峰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先峰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许先峰具有的量刑情节有:1.如实供述;2.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3.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鉴于许先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先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