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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冉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2285号原告:冉某,女,生于1972年7月1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余某,男,生于1974年2月23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冉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冉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员 张 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姬春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