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冉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2285号原告:冉某,女,生于1972年7月1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余某,男,生于1974年2月23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冉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冉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员 张 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姬春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