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韩海涛与卢沂文、李中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涛,卢沂文,李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韩海涛,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卢沂文,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中平,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韩海涛与卢沂文、李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