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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韩海涛与卢沂文、李中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涛,卢沂文,李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韩海涛,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卢沂文,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中平,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韩海涛与卢沂文、李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