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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吕立新与郭政、卢致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立新,郭政,卢致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177号之二申请人:吕立新,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被申请人:郭政,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被申请人:卢致珍,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立新与被申请人郭政、卢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政、卢致珍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政和卢致珍的公积金账户资金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温文斐审 判 员  谢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 婕书 记 员  刘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