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吕立新与郭政、卢致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立新,郭政,卢致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177号之二申请人:吕立新,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被申请人:郭政,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被申请人:卢致珍,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立新与被申请人郭政、卢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政、卢致珍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政和卢致珍的公积金账户资金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温文斐审 判 员 谢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 婕书 记 员 刘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