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饶自耕、杨德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自耕,杨德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饶自耕,男,生于1973年10月8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杨德耀,男,生于1987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自耕与被执行人杨德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3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德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饶自耕借款本金1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德耀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3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