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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赖某1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1,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4548号原告:赖某1,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贾远鸿,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某1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于200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赖某2。儿子出生后,因原告经常出差,原告母亲从老家过来广州帮忙照顾小孩。因在孩子的教育、生活习惯问题方面意见不一,原告母亲与被告及其父母关系日趋紧张。儿子上小学后,一开始上学期间住在被告父母家里。但由于被告及其父母无法对孩子进行教育,孩子经常吵闹。不到一个星期,孩子因不能忍受被告及其父母的指责,自行坐公交回到原告家里不去上学。原告与被告商量对策无果,不得不在小学附近租房,小孩交由奶奶照顾。2013年某日原告母亲在接孩子回家时不小心摔成重伤,原告希望被告过来帮忙照顾原告母亲,被告不予理会,态度让人寒心。2016年春节原告要求被告回家,希望做最后的努力挽回婚姻,被告拒绝且主动提出尽快办理离婚��续。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分居达8年之久,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儿子赖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18周岁,18周岁后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另行协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了解充分,婚后相处和谐,虽然因为原告母亲照顾小孩的方式有小争执,但总体还是和谐的。被告愿意经常回去照顾小孩,也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改善夫妻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赖某2。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本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后来夫妻间产生矛盾是由于原、被告之间婚后缺乏相互关怀和理解及缺乏有效沟通所致。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并真诚希望与原告和好。对此,原告应采取相应的态度,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与被告一起互相照顾、互爱互助、共渡人生,共同搞好夫妻关系。本院不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赖某1与被告潘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黎 昕人民陪审员  李振昌人民陪审员  林咏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寒陈韵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