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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魏永娟与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宴平信用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403执2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魏永娟与被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宴平信用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宴平信用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永娟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银行存款309121.00元(该笔款项已扣除魏永娟应返还东辽联社案件受理费28625.00元,东辽联社实际负担6175.00元),扣除魏永娟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4800.00元,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的执行费4775.00元,余款269546.00元(包括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已交付申请执行人魏永娟。本院认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