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高爱芳、杜志广等与贾洪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芳,杜志广,杜晓佳,贾洪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778号原告:高爱芳,女,生于1963年8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杜志广,男,生于1987年3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杜晓佳,女,生于1990年8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风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洪军,男,生于1964年5月16日,汉族,住伊川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滨河路中段旗开新居*号楼***层。主要负责人:王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卫宾,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爱芳、杜志广、杜晓佳诉被告贾洪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所受理的(2017)豫1081民初3789号案件系因同一交通事故而引起的诉讼,诉讼标的相同,被告相同,且本案原告亦同意将本案并入(2017)豫1081民初3789号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1081民初3789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郭艳华人民陪审员 : 李 柱人民陪审员 :王占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凌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