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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刑更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海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1015号罪犯张海雄,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琼海市嘉积镇勇敢村委会下埇村***号。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琼海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雄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张海雄于2015年11月25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张海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张海雄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海雄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17个月,共获得4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张海雄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于2016年11月23日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年终鉴定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海雄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业夏审判员  陈焕利审判员  未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