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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8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夏凯诉被告绥芬河市昱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凯,绥芬河市昱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8309号原告:夏凯被告:绥芬河市昱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长喜,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夏凯诉被告绥芬河市昱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凯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凯自行承担。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瑶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