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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宏兴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与徐贤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宏兴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徐贤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278号原告:慈溪市宏兴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钧。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盛。被告:徐贤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宏兴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贤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宏兴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宏兴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宏兴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计318.50元,由原告慈溪市宏兴化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丹丹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无代书记员 陈奕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