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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荣霞与韩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霞,韩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2557号原告:高荣霞,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徐友根,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大永,安庆市龙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翔,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X104521318。原告高荣霞诉被告韩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高荣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高荣霞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荣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荣霞负担。审判员  马惠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