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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冯凡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7)闽0322刑初86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凡,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吸毒,分别于2017年3月21日、5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八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抓获,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凡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凡在仙游县榜头镇莲墘社区谢路其经营的麻将店内容留郑某、陈某、李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指认尿检照片、现场检查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照片,书证现场检查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人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冯凡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凡违反毒品管制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次三人,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冯凡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耀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