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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万民与蔡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万民,蔡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常万民,男,汉族。被执行人:蔡富强,男,汉族。常万民与蔡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耀新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蔡富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常万民支付25000元及迟延履行滞纳金;负担本案执行费275元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等实际支出费用。2017年10月19日经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被执行人蔡富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8000元,剩余17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275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半收取138元由被执行人蔡富强承担(已缴纳)。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耀新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