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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彩东与东山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彩东,东山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884号原告:林彩东,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淑芳,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东山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西班牙山庄4-008号。法定代表人:林锦辉,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峰,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林彩东与被告东山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林彩东于2017年10月20日以需与东山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彩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彩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计1609元,由林彩东负担。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永耀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