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3094号原告:刘某,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梁某,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