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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8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海陆与曾祥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陆,曾祥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8162号原告:梁海陆,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告:曾祥海,男,1981年7月29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梁海陆与被告曾祥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梁海陆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曾祥海已支付其全部劳务报酬,本案纠纷就此了结。本院认为,原告梁海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海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海陆负担。审判员  肖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子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