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霞申请执行王洪志、孙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王洪志,孙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2342号申请人:李霞,女,汉族,45岁。被申请人:王洪志,男,汉族,48岁。被申请人:孙红光,男,汉族,51岁。李霞与王洪志、孙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洪志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010121002529374的工资卡和孙红光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020121003123573的工资卡予以冻结。申请人李霞以李安习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020121001331321的工资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利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洪志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010121002529374的工资卡,期限为一年;二、冻结孙红光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020121003123573的工资卡,期限为一年;三、冻结李安习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020121001331321的工资卡,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虹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