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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820号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3幢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011811。法定代表人:赖义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守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科,男,1986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