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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鸿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鸿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刑初356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鸿昌,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0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鸿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鸿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7日21时左右,在孟津县麻屯镇路通大道路通公司门前路段,被告人杨鸿昌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尤某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尤某、牛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所送杨鸿昌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7.1mg/100ml。经认定:杨鸿昌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杨鸿昌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鸿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尤某的陈述,证人牛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图及照片,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杨鸿昌、尤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杨鸿昌、尤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尤某、牛某洛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定损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杨鸿昌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鸿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鸿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鸿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鸿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鸿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陆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