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行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存款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款,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197号原告刘存款,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0日,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赵建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存款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存款承担。审判员 黄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