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行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存款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款,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197号原告刘存款,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0日,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赵建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存款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存款承担。审判员  黄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