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振海与彭水利、刘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海,彭水利,刘月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666号原告:林振海,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彭水利,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月琴,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原告林振海与被告彭水利、刘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林振海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水利、刘月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振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振海负担。审判员 张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