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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6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孙成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孙成志,盛继忠,安丘市福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6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负责人:王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鹏,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成志。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琦,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继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丘市福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潍安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赵小霞,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成志、盛继忠、安丘市福祥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4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中,被上诉人孙成志主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其车辆损失111945元,提供了临沂市东泰价格事故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该报告系孙成志单方委托,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表示车损价值过高,并申请司法评估,本案应根据孙成志涉案财产的实际受损情况、财产现状,在考量车辆受损前的实际价值前提下,就涉案车辆的损失作出进一步审查和认定,一审就该基本事实未查清,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4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玉娟审 判 员 张守现审 判 员 崔恒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丁 颖书 记 员 童瑶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