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6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681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兴融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大寨村南。法定代表人:贾双敏,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元,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村西街28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兴,执行董事。申请人河北兴融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兴融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申请追加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万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冀1181民初198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河北兴融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兴融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二被申请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了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现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账号11×××93)、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11×××28)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福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