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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寇智泉与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智泉,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寇智泉,男,汉族,1995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桃园南路64号华府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313782。法定代表人彭家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寇智泉与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建君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卫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