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建军、陶秀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军,陶秀凤,覃桂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军,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陶秀凤,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覃桂进,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壮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梁建军与被执行人陶秀凤、覃桂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陶秀凤、覃桂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建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秀凤、覃桂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陶秀凤、覃桂进名下除了有一套位于平桂区西湾电厂的房子外,无其他财产信息。因该房面积过小,且需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需要,该房暂不宜处置。另,被执行人自愿偿还了5000元借款本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陶秀凤、覃桂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建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照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