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程凤双与洪景江、大连洋铭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双,洪景江,大连洋铭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7号原告:程凤双,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扎音河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景江,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东,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洋铭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李官镇李官村。法定代表人:洪秀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东,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凤双与被告洪景江、被告大连洋铭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程凤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凤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凤双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由程凤双负担。审 判 长 信 鑫审 判 员 董世华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汇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