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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许剑危险驾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刑更25号罪犯许剑,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4月1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1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6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7)浙1082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剑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市司法局于2017年10月2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许剑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剑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7年10月21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剑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许剑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了(2017)浙1082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剑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许剑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7年10月21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有本院(2017)浙1082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临海市社区矫正人员矫正须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临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许剑,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浙1082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许剑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许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刑期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 峰人民陪审员  刘志红人民陪审员  朱立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