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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柏某与宋某1、宋某2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柏某,宋某1,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辖8号原告:柏某,女,布依族,1936年5月14日生,住贵州省独山县,被告:宋某1,女,汉族,1965年6月25日生,住贵州省独山县,被告:宋某2,女,布依族,1990年7月24日生,住贵州省独山县,独山县人民法院受理(2017)黔2726民初号原告柏某与被告宋某1、宋某2继承纠纷一案后,认为因被继承人彭德荣去世前系该院工作人员,为避免在审理执行过程中产生不良影响,特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认为,独山县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请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石明锋审 判 员 唐新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永进书 记 员 况明静 更多数据: